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9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簡字第209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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