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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9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容

抗告人
即原告
宏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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