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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賴文姍

上訴人
即被告
誼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怡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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