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74號
- 原告
- 林身雄
- 被告
- 蘇伯勛
- 被告
- 環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益
- 訴訟代理人
- 徐國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1,692元,其中車輛修理費29,300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