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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84號

返還保管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勝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泰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告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執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洽,尚有繼續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8月15日16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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