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65號
- 原告
-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鋁分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元。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85,13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具狀擴張變更聲明,就請求之本金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24,133元,有民事準備書狀(見本院卷第127-135頁)附卷可稽。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290元,尚應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