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27號
- 上訴人
- 有限責任高雄市斯卡托德藝術勞動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賴曉瑩
- 被上訴人
- 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紂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清償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3,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