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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27號

請求清償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斯卡托德藝術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賴曉瑩
被上訴人
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紂
訴訟代理人
楊進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清償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3,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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