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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05號

請求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告
老正興菜館
法定代理人
謝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9行關於送達日期「110年5月30日、同年6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5月30日、同年6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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