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聚賢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意茜
- 訴訟代理人
- 林祤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