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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
    黃意茜

  • 原告
    聚賢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聚賢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茜 訴訟代理人 林祤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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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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