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黃意茜
- 原告聚賢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聚賢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茜 訴訟代理人 林祤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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