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郭健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479號 原 告 郭健保 鐘淑慧 被 告 泳豐科技實業社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春福 陳君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君鈴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委由 被告泳豐科技實業社及張春福施作被告陳君鈴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12樓之2房屋之裝修工程,因被告張春 福施工不慎造成大樓消防灑水系統損壞,大量水流滲出致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11樓之2房屋天花板含 水變形等嚴重損害,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泳豐科技實業社、張春福及陳君鈴請求連帶賠償。又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左營區,且被告泳豐科技實業社之登記址為高雄市大社區、被告張春福之住所地為高雄市仁武區、被告陳君鈴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