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王定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王定庠 楊鈞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定庠、楊鈞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禹丞於民國109年2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被告王定庠(通緝中)、林聖強、釋圓炫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從事對保險公司之詐騙行為。被告王定庠、林聖強、釋圓炫、楊鈞宏、吳沁嶬與陳禹丞(其中被告林聖強、釋圓炫、吳沁儀、陳禹丞等人與原吿於112年5月4日於本院調解成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羅冠婷提供其持有、名義人為陳淑貞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福特,總排氣量:1596cc),該車業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丙式車體險(保險期間:108年5月30日至109年5月30日)。吳沁嶬則覓得陳禹丞提供車輛參與假車禍,由陳禹丞提供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奧迪,總排氣量:1984cc),該車前向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險期間:108年7月20日至109年7月20日),吳沁嶬檢視該車保險狀況,並提供陳禹丞相關保險建議,另告知陳禹丞如何應付假車禍後之後續筆錄製作。釋圓炫亦協助檢視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保險狀況,告知王定庠該車應作為被撞車輛,釋圓炫並提供其經營之「超炫保養廠」供該車實施假車禍前之暫時停放處所。林聖強則建議王定庠找楊鈞宏擔任撞車手,並提供車輛碰撞之肇責比例建議。林聖強於109年2月23日前某時許,將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移至預定之假車禍現場,即高雄市○○區○○○路○○號民主26號燈桿前之停車格 停放。羅冠婷再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交予楊鈞宏,楊鈞宏經王定庠指示於109年2月23日某時許,駕駛上開車輛至高雄市○○區○○○路○○號民主26號燈桿前,故意衝撞預先停放 在該處停車格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製造2車碰撞 之假車禍,並由楊鈞宏向警方報案。嗣楊鈞宏、陳禹丞分別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吿申請理賠,致原吿陷於錯誤,賠付新臺幣(下同)147,900元至不知情的金福 隆企業有限公司、百豐汽車有限公司及上豪汽車玻璃廠名下帳戶,以此方式詐得上開保險金。被告等上開行為,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7,9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2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45頁)。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 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之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算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號、第443號、110年度訴字第590號、110年度訴字第591號、110年度訴字第633號、110年度訴字第864 號、111年度易字第12號等刑事電子卷宗,有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VW-0253汽(機)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百豐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車損照片、南山產物108年07月19日汽車保險要保書、繳費通知單、南山產物汽車保險 單、南山產物108年12月30日汽車保險要保書、信用卡繳費 簽帳單、AVW-0253號汽車車籍查詢、陳禹丞-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資訊作業中心從人查詢(明細資料)回覆結果、陳禹丞-任意車保險共用平台從人查詢(彙總資料)回覆結果、吳 沁嶬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數位鑑識-吳沁嶬、陳禹 丞LINE通訊軟體對話電磁紀錄彙整、釋圓炫持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數位鑑識-釋圓炫、王定庠微信通訊軟體對話 電磁紀錄彙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楊鈞宏-A3類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事故現場照片29張等件在卷可憑。而被告等人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7,9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7,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2年4 月25日(本院卷第3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