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742號
- 上訴人
- SHAY ZREIAN
- 被上訴人
-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96,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