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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74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宣撫

上訴人
SHAY ZREIAN
被上訴人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96,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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