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02號
- 原告
- 安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麟
- 被告
-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