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葉晨暘
- 法定代理人張榆柔
- 原告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66號 抗 告 人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雄簡字第8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又抗告人未提出抗告聲明(即以抗 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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