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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66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葉晨暘

抗告人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雄簡字第8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又抗告人未提出抗告聲明(即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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