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福展有限公司、陳福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筱琪 被 告 福展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林謙皓」,應更正為「林謙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