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蔡筱琪
- 被告
- 福展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林謙皓」,應更正為「林謙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