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林欣儀、顏廷豐
- 上訴人銓豐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銓豐工程行 負 責 人 林欣儀 代 表 人 顏廷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6,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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