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夏雅映、朱達瑜拾三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夏雅映 被 告 朱達瑜拾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達瑜拾三商行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