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楊舜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楊舜帆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宗翰即金誠行銷顧問社間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9萬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