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彥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林彥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嵐企業社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