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陳安信
- 法定代理人高秀玲
- 原告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SHAY ZREIAN間請求給 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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