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盧俊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璟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38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4,02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