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詠惠

原告
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璟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4,02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