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大鴻汽車有限公司、林素華、趙伍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被 告 趙伍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伍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伍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