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嘉好企業有限公司、張志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嘉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旭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學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98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