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心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黃心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賢成推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核發112年 度司促字第8667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2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