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沈揮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沈揮雄 郭芳成 沈認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仁武區土地及租金,而被告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