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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詠惠

原告
沈揮雄
原告
郭芳成
原告
沈認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仁武區土地及租金,而被告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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