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顏珮珊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蔡素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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