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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顏珮珊

  • 當事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蔡素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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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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