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葉晨暘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