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鄧怡君
- 法定代理人周哲生
- 原告銘育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生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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