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呂奇峯
- 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宗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7,6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提出被告劉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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