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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 原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宗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7,6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提出被告劉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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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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