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
- 原告
- 文穩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俊 同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葉家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