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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億滿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2 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24萬9,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2,650 -500=2,150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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