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億滿客有限公司、陳姿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億滿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2 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24萬9,9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150 元(2,650 -500=2,150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