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家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吳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木彤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59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