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安信

原 告
虹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7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