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志成即快樂情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陳志成即快樂情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