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85號
- 原告
- 李梅云即弘煒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0708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8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