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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
    朱娟蘭、張群

  • 原告
    黃崧修
  • 被告
    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豪格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原 告 黃崧修 設台南市○○區○○○○○○○000號信 箱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娟蘭 被 告 豪格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斷。 三、次查,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參酌系爭建物同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31房地於 民國000年0月間出售之每坪單價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以此計算系爭建物之交易價值共計2,710,8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10,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雅姿 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建物建號 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 課稅現值 土地現值 建物占房地總價之比例 系爭房屋價額 1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2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7.65×0.3025×66,000= 152,732元 89,500元 99,478×1699×8/10000=135,210元 89,500/(89,500+135,210)≒39.83% 152,732元×39.83%=60,833元 2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3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7.5×0.3025×66,000= 149,738元 89,500元 99,478×1699×8/10000=135,210元 89,500/(89,500+135,210)≒39.83% 149,738元×39.83%=59,641元 3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7.5×0.3025×66,000= 149,738元 88,300元 99,478×1699×8/10000=135,210元 88,300/(88,300+135,210)≒39.51% 149,738元×39.51%=59,161元 4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5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7.5×0.3025×66,000= 149,738元 88,300元 99,478×1699×8/10000=135,210元 88,300/(88,300+135,210)≒39.51% 149,738元×39.51%=59,161元 5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6、之9(二筆建物與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①之6 7.5×0.3025×66,000= 149,738元 ②之9 1.91×0.3025×66,000= 38,133元 ①之6 89,500元 ②之9 61,400元 99,478×1699×17/10000=287,322元 (89,500+61,400)/(89,500+61,400+287,322)≒34.43% (149,738元+38,133元)×34.43%=64,684元 6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7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7.65×0.3025×66,000= 152,732元 89,500元 99,478×1699×16/10000=270,421元 89,500/(89,500+270,421)≒24.87% 152,732元×24.87%=37,984元 7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8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98×0.3025×66,000= 39,531元 59,200元 99,478×1699×9/10000 =152,112元 59,200/(59,200+152,112)≒28.02% 39,531元×28.02%=11,077元 8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0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2.25×0.3025×66,000= 44,921元 78,600元 99,478×1699×12/10000=202,816元 78,600/(78,600+202,816)≒27.93% 44,921元×27.93%=12,546元 9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2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3.98×0.3025×66,000= 79,461元 84,200元 99,478×1699×11/10000=185,914元 84,200/(84,200+185,914)≒31.17% 79,461元×31.17%=24,768元 10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3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8.82×0.3025×66,000= 176,091元 97,900元 99,478×1699×9/10000 =152,112元 97,000/(97,900+152,112)≒39.16% 176,091元×39.16%=68,957元 11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8.82×0.3025×66,000= 176,091元 105,000元 99,478×1699×9/10000 =152,112元 105,000/(105,000+152,112)≒40.84% 176,091元×40.84%=71,916元 12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7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8.82×0.3025×66,000= 176,091元 105,000元 99,478×1699×18/20000=152,112元 105,000/(105,000+152,112)≒40.84% 176,091元×40.84%=71,916元 13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8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8.82×0.3025×66,000= 176,091元 97,900元 99,478×1699×9/10000 =152,112元 97,900/(97,900+152,112)≒39.16% 176,091元×39.16%=68,957元 14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19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3.98×0.3025×66,000= 79,461元 84,200元 99,478×1699×11/10000=185,914元 84,200/(84,200+185,914)≒31.17% 79,461元×31.17%=24,768元 15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20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3.44×0.3025×66,000= 68,680元 81,400元 99,478×1699×11/10000=185,914元 81,400/(81,400+185,914)≒30.45% 68,680元×30.45%=20,913元 16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22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91×0.3025×66,000= 38,133元 61,400元 99,478×1699×9/10000 =152,112元 61,400/(61,400+152,112)≒28.76% 38,133元×28.76%=10,967元 17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23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98×0.3025×66,000= 39,531元 58,600元 99,478×1699×9/10000 =152,112元 58,600/(58,600+152,112)≒27.81% 39,531元×27.81%=10,994元 18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24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7.65×0.3025×66,000= 152,732元 89,500元 99,478×1699×8/10000 =135,210元 89,500/(89,500+135,210)≒39.83% 152,732元×39.83%=60,833元 19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30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02.74×0.3025×66,000=2,051,204元 850,900元 99,478×1699×74/10000=1,250,697元 850,900/(850,900+1,250,697)≒40.49% 2,051,204元×40.49%=830,532元 20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31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91.58×0.3025×66,000=1,828,395元 775,700元 99,478×1699×68/10000=1,149,289元 775,700/(775,700+1,149,289)≒40.30% 1,828,395元×40.30%=736,843元 21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之32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45.33×0.3025×66,000 =905,013元 434,000元 99,478×1699×84/20000=709,855元 434,000/(434,000+709,855)≒37.94% 905,013元×37.94%=343,362元 共計 2,710,813元 備註: 1.系爭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計算方式: 系爭建物之總面積(㎡)×0.3025×每坪單價66,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2.土地現值計算方式: 坐落土地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價額×權利範圍 3.系爭建物占房地總價之比例計算方式: 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坐落土地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價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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