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慧蘋、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陳玉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55號 原 告 陳慧蘋 被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真愛館分公司 負責人 陳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真愛館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