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施成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60號 原 告 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芝加哥B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