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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鄭宇鈜

  • 原告
    吳家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吳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盾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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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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