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賽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王耀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50號 原 告 賽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宏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