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饒志民
- 法定代理人呂奇峯
- 原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煒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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