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64號
- 原告
-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輝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補字第20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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