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進順企業有限公司、呂汝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合進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芽有機農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核發112年 度司促字第1519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8月31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