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陳玲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瑢間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