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楊東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56號 原 告 楊東憲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