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宿紘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宿紘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木彤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