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13號
- 原告
- 希羅亞書藝莊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東華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諭超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5萬8,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㈡項請求被告應將棄置希羅亞書藝莊園(門牌號碼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之如起訴狀附圖1所示A、B、C處之隱式空調、如起訴狀附圖2所示D、E、F、G處之工項材料及如起訴狀附圖3所示H、I、J、K處之工項材料等(下合稱系爭機具材料)全部拆除及清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545萬8,800元,加計請求拆除及清除系爭機具材料所需之費用或可得利益、無權占有之不當得利及損害為斷,而依原告陳報拆除及清除系爭機具材料所需費用為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5萬8,800元【計算式:5,458,800+100,000=5,558,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0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