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東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饒志民
- 當事人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東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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