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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8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何佩陵

原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蔣永軒

原告與被告盧怡臻即京富發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黃立誠(原

名黃俊誠)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40,957元之薪資債權存在。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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