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永雋興企業有限公司、李麗雲、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國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永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被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99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