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安盈工程有限公司、吳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63號 原 告 安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核發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97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9月1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